二、第二種住宅區:為維護較高之實質居住環境水準,供設置各式住宅及日常用品零售業或服務業等使用,維持中等之人口密度與建築密度,並防止工業與稍具規模之商業等使用而劃定之住宅區。
三、第二之一種住宅區、第二之二種住宅區:第二種住宅區內面臨較寬之道路,臨接或面前道路對側有公園、廣場、綠地、河川等,而經由都市計畫程序之劃定,其容積率得酌予提高,並維持原使用管制之地區。
四、第三種住宅區:為維護中等之實質居住環境水準,供設置各式住宅及一般零售業等使用,維持稍高之人口密度與建築密度,並防止工業與較具規模之商業等使用而劃定之住宅區。
五、第三之一種住宅區、第三之二種住宅區:第三種住宅區內面臨較寬之道路,臨接或面前道路對側有公園、廣場、綠地、河川等,而經由都市計畫程序之劃定,其容積率得酌予提高,使用管制部分有別於第三種住宅區之地區。
六、第四種住宅區:為維護基本之實質居住環境水準,供設置各式住宅及公害最輕微之輕工業與一般零售業等使用,並防止一般大規模之工業與商業等使用而劃定之住宅區。
七、第四之一種住宅區:第四種住宅區內面臨較寬之道路,臨接或面前道路對側有公園、廣場、綠地、河川等,而經由都市計畫程序之劃定,其容積率得酌予提高,使用管制部分有別於第四種住宅區之地區。
八、第一種商業區:為供住宅區日常生活所需之零售業、服務業及其有關商業活動之使用而劃定之商業區。
九、第二種商業區:為供住宅區與地區性之零售業、服務業及其有關商業活動之使用而劃定之商業區。
十、第三種商業區:為供地區性之零售業、服務業、娛樂業、批發業及其有關商業活動之使用而劃定之商業區。
十一、第四種商業區:為供全市、區域及臺灣地區之主要商業、專門性服務業、大規模零售業、專門性零售業、娛樂業及其有關商業活動之使用而劃定之商業區。
十二、第二種工業區:以供外部環境影響程度中等工業之使用為主,維持適度之實質工作環境水準,使此類工業對周圍環境之不良影響減至最小,並容納支援工業之相關使用項目而劃定之分區。本分區內得設置經市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職業訓練、創業輔導、試驗研究等與工業發展有關之設施使用,並得從事業務產品之研發、設計、修理、國際貿易及與經濟部頒公司行號營業項目同一中類產業之批發業務。
十三、第三種工業區:以供外部環境影響程度輕微工業之使用為主,維持稍高之實質工作環境水準,使此類工業對周圍環境之不良影響減至最小,並減少居住與工作場所間之距離,並容納支援工業之相關使用項目而劃定之分區。本分區內得設置經市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職業訓練、創業輔導、試驗研究等與工業發展有關之設施使用,並得從事業務產品之研發、設計、、修理、國際貿易及與經濟部頒公司行號營業項目同一中類產業之批發業務。
十四、行政區:為發揮行政機關、公共建築等之功能,便利各機關間之連繫,並增進其莊嚴寧靜氣氛而劃定之分區。
十五、文教區:為促進非里鄰性文化教育之發展,並維護其寧靜環境而劃定之分區。
十六、倉庫區:為促進運輸服務業、倉庫儲存業及其有關設施之發展而劃定之分區。
十七、風景區:為保育及開發自然風景而劃定之分區。
十八、農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之分區。
十九、保護區: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及保護生態功能而劃定之分區。
二十、行水區:為保護水道防止洪泛損害而劃定之分區。
二一、保存區:為維護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築物並保全其環境景觀而劃定之分區。
二二、特定專用區:為特定目的而劃定之分區。
台北市土地分區管制規則
http://www.planning.taipei.gov.tw/5/501/50101/511.htm
土地使用分區查詢
http://www.zone.taipei.gov.tw/
台中市土地使用分區查詢
http://zoning.tccg.gov.tw/tai92-i/web_home/taichung.cfm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是在申請營業事登記證時要付的文件之一,很多人都以為辦公室外面是大馬路為什麼不能申請為辦公室使用,這就是土地分區使用的規範,不想家裏附近出現一些有的沒的行業,是可以依這個方式選擇,但地下行業很多,就要看相關單位是否有落實查核的動作,今天新聞出現的酒店業者包圍警局,業者認為他都有繳稅,為什麼警察不讓他經營,這就是個很容易被人誤解的地方,中華民國只要有營利行為就要課稅,不管是否為合法登記的營利事業,所以很多人認為有繳稅就沒事,下次去任何場合消費是,先看一下是否有掛營利事業登記證,上面登載的營業項目是否相符,有公司執照不代表就可以開業,還是要依地方法規申請營業登記.
=======================
若你公司行號想設在第三、四種住宅區及商業區內,但建築物使用執照原登載核准用途不是做為一般事務所工作室或辦公室使用,你可附下列文件至建設局擬變更為一般事務所工作室或辦公室使用︰
1.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正本(使用執照載明商業區者可免)
2..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3...建築物使用執照核准圖之該樓層平面圖影本(標明營業範圍及面積)·
4...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正本及建築測量成果位置圖正本·
5.....屬第三種住宅區需加附都巿計劃地籍套圖(向工務局申請)
基隆臺北台中高雄市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0
收藏
0
推薦
北誠會計師事務所:
目前公司登記不用建物使用執照。
但仍需自已注意建物使用用途,
是否與所欲經營業的營業項目相符,
如有不符,如被主管單位稽查後,
是否有補救措施。
原則上,只要有使用權,都可以「登記」,
但關於建物「使用」方面就必需要自已多費心注意,
這就是所謂「登記」與「使用」分離的概念,唉~
但若不慎遇到裝修費用已花了上去,
欲面臨建物用途不符,必需遷移的事情,
那可就得不償失了。
=========================================================但仍需自已注意建物使用用途,
是否與所欲經營業的營業項目相符,
如有不符,如被主管單位稽查後,
是否有補救措施。
原則上,只要有使用權,都可以「登記」,
但關於建物「使用」方面就必需要自已多費心注意,
這就是所謂「登記」與「使用」分離的概念,唉~
但若不慎遇到裝修費用已花了上去,
欲面臨建物用途不符,必需遷移的事情,
那可就得不償失了。
http://gcis.nat.gov.tw/question_a1_980413_Q3.htm 目前所在位置:首頁 〉常見問答集 〉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後都計、建管常見問題(內政部營建署提供) 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後都計、建管常見問題Q&A(內政部營建署提供) Q1: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廢止後,有關都計、建管相關規定應如何查詢? A︰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繼續維持原都計、建管聯合服務窗口之服務項目,以為過渡期間之因應措施。 Q2:98年4月13日以後都計、建管聯合服務窗口是否有相關表單可提供民眾查詢? A︰內政部業訂有「營業場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規定查詢表」,提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參考使用(其格式及內容詳附件一),民眾可填具該表並標示欲查詢之項目,送交服務窗口辦理。 Q3:內政部營建署所提供之查詢表是否為統一之標準格式? A︰內政部營建署提供之查詢表係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參考範例,並非統一格式。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其實際執行考量增列或刪減表內各項查詢內容。 Q4:如何取得建築物是否有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紀錄,或其檢查結果是否合於建築法相關規定之資訊? A︰建築法規定應辦理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之建築物,其檢查申報情形可至內政部營建署網站建置之「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http://cpabm.cpami.gov.tw/index.jsp)中,輸入建築物門牌號碼等相關資訊後,取得該建築物最近一次申報日期及申報結果資訊。 Q5:營利事業登記新制施行後,公司登記及商業登記之所在地僅為法律關係之中心地域,尚非實際營業行為發生之場所,對此,建管單位實施管理的對象為何? A︰對於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場所,建管單位於取得稅捐稽徵機關登載之營業場所及營業項目資訊後,經認定屬供公眾使用且依建築法規定應辦理公共安全檢查之建築物使用用途者,將另案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於檢查申報期間委託專業檢查機構或檢查人實施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向建築物所在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完成申報手續。 Q6:行政機關對於營業場所違反都市計畫法令規定如何裁處? A︰查「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前項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依第81條劃定地區範圍實施禁建地區,適用前二項之規定。」、「不遵前條規定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除應依法予以行政強制執行外,並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都市計畫法第79條及第80條分有明文。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如查明營業場所確有違反都市計畫法令者,將依前述規定裁處。 Q7:行政機關對於營業場所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如何裁處? A︰查「違反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前二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區域計畫法第21條及第22條分有明文。區域計畫主管機關如查明營業場所確有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者,將依前述規定裁處。 Q8:營業場所使用用途與建築物使用執照原核定或最近一次變更使用所核准之使用類組不合,且未向建築物所在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辦理相關手續時,是否違反建築法之規定? A︰按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至違反上開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應依同法第9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理。 Q9:建築物屬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且未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應如何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A︰按建築法第74條規定,建築物使用執照或謄本係為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應檢附文件之一,是以,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且未領有使用執照之合法建築物,因無使用執照自無從辦理其變更,惟如有建築法第73條第2項所指事項之變更者,應依上開建築法第96條及當地直轄市、縣(市)建築管理規則或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申請核發使用執照後,始得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為內政部93年10月14日台內營字第0930086992號函明釋。 Q10:建築物屬於應定期辦理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者,其所有人或使用人未依規定辦理,建築法有何處置規定? A︰按建築法第77條第3項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違反上開規定,未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或申報者,應依同法第9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處理。 Q11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未經許可擅自裝修者,建築法有何處置規定? A︰按建築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略以,「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違反上開規定,應依同法第95條之1第1項規定處理。 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後都計、建管常見問題Q&A(內政部營建署提供) Q1: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廢止後,有關都計、建管相關規定應如何查詢? A︰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繼續維持原都計、建管聯合服務窗口之服務項目,以為過渡期間之因應措施。 Q2:98年4月13日以後都計、建管聯合服務窗口是否有相關表單可提供民眾查詢? A︰內政部業訂有「營業場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規定查詢表」,提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參考使用(其格式及內容詳附件一),民眾可填具該表並標示欲查詢之項目,送交服務窗口辦理。 Q3:內政部營建署所提供之查詢表是否為統一之標準格式? A︰內政部營建署提供之查詢表係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參考範例,並非統一格式。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其實際執行考量增列或刪減表內各項查詢內容。 Q4:如何取得建築物是否有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紀錄,或其檢查結果是否合於建築法相關規定之資訊? A︰建築法規定應辦理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之建築物,其檢查申報情形可至內政部營建署網站建置之「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http://cpabm.cpami.gov.tw/index.jsp)中,輸入建築物門牌號碼等相關資訊後,取得該建築物最近一次申報日期及申報結果資訊。 Q5:營利事業登記新制施行後,公司登記及商業登記之所在地僅為法律關係之中心地域,尚非實際營業行為發生之場所,對此,建管單位實施管理的對象為何? A︰對於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場所,建管單位於取得稅捐稽徵機關登載之營業場所及營業項目資訊後,經認定屬供公眾使用且依建築法規定應辦理公共安全檢查之建築物使用用途者,將另案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於檢查申報期間委託專業檢查機構或檢查人實施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向建築物所在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完成申報手續。 Q6:行政機關對於營業場所違反都市計畫法令規定如何裁處? A︰查「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前項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依第81條劃定地區範圍實施禁建地區,適用前二項之規定。」、「不遵前條規定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除應依法予以行政強制執行外,並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都市計畫法第79條及第80條分有明文。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如查明營業場所確有違反都市計畫法令者,將依前述規定裁處。 Q7:行政機關對於營業場所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如何裁處? A︰查「違反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前二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區域計畫法第21條及第22條分有明文。區域計畫主管機關如查明營業場所確有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者,將依前述規定裁處。 Q8:營業場所使用用途與建築物使用執照原核定或最近一次變更使用所核准之使用類組不合,且未向建築物所在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辦理相關手續時,是否違反建築法之規定? A︰按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至違反上開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應依同法第9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理。 Q9:建築物屬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且未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應如何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A︰按建築法第74條規定,建築物使用執照或謄本係為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應檢附文件之一,是以,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且未領有使用執照之合法建築物,因無使用執照自無從辦理其變更,惟如有建築法第73條第2項所指事項之變更者,應依上開建築法第96條及當地直轄市、縣(市)建築管理規則或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申請核發使用執照後,始得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為內政部93年10月14日台內營字第0930086992號函明釋。 Q10:建築物屬於應定期辦理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者,其所有人或使用人未依規定辦理,建築法有何處置規定? A︰按建築法第77條第3項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違反上開規定,未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或申報者,應依同法第9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處理。 Q11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未經許可擅自裝修者,建築法有何處置規定? A︰按建築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略以,「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違反上開規定,應依同法第95條之1第1項規定處理。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