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7日 星期五

ALA無使用執照 江宜樺:可勒令拆除

文章引用自:http://n.yam.com/tlt/society/201103/20110310271818.html

ALA無使用執照 江宜樺:可勒令拆除






自由時報╱自由時報 2011-03-10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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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記者林恕暉/台北報導〕台中市政府向市議會提出報告指稱,ALA PUB「尚無違反建築法七十三條用途規定」,但內政部長江宜樺昨天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時直指,該酒吧屬於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應依建築法申請使用執照,且應按都市計畫法罰款,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立委簡肇棟質詢時出示台中市政府專案報告指出,ALA PUB在二○○八年五月八日曾遭斷水斷電,業者事後申請恢復使用,台中市政府以「舊有建物,因無使用執照,尚無違反建築法七十三條用途規定」,在多次稽查時,都讓業者輕鬆過關。
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簡肇棟說,ALA PUB營業二十多年,卻可以鑽法律漏洞,不用申請使照,為何台中市政府二十多年來沒有輔導業者申請使照?江宜樺說,這應該由台中市政府回答說明,但內政部作為中央機關,會督導這個問題。
江宜樺指出,ALA PUB是在一九九九年九月七日取得台中市政府核發「飲料店業」營利事業登記證,現況是「酒吧」用途,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應依照建築法規定申請核發使用執照,但酒吧不得設置在住宅區,不符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應處罰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此外,ALA PUB夾層(二樓)也屬於違章建築,江宜樺說,本案夾層面積超過地面層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應該申請建照,否則就應依建築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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