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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建築法七十三條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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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 |
| 依照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二規定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但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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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兒所及補習班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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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市小型社會福利設施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法
依照台北市工建字第109813號函令規定:
台北市小型托教機構(樓地板面積在200㎡以下且收托人數-幼稚園三十人以下、托兒所四十人
以下、托育中心五十人以下)、小型社會福利機構(樓地板面積300㎡以下之兒童、少年福利機
構;樓地板面積500㎡以下同時照顧或服務人數二十九人以下)建築物,在一定審查標準下可免
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簡化立案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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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市補習班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法
?依照台北市教六字第8821675600號函令規定:
?台北市公私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異動申請須知第十點第一項第七款補充規定及短期補習班使用
?面積200㎡以下建築物免辦變更使用執照相關檢討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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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併戶 |
| 依針對房屋所有權辦理增、減門牌之行為因增、減門牌時延伸其他行為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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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減門牌時需增減分戶牆或其他設備(如衛浴設備或廚房設備),涉及室內裝修部分需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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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增減門牌部分為上下樓層需變動結構部份(如增、減室內梯或樓板),涉及變更使用部分需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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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餘服務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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