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7日 星期五

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配合措施暨答客問 ~內政部營建署

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配合措施暨答客問
最後更新日期:2010-05-07
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後續行政配合措施說明 Top
為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行政院經建會前於98年3月26日召開「研商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後續行政配合措施」會議,本部續於4月3日邀集所屬營建署、消防署、地政司、戶政司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召會研商,並獲致以下結論:
(一)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繼續維持現行都計、建管及消防聯合服務窗口之服務項目,以為過渡期間之因應措施。
(二)由本部營建署研訂查詢表,提供直轄市、縣(市)政府參考使用。
(三)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相關單位積極對外宣導其都計、建管及消防相關作業規定及該資訊取得方式等措施。其聯合服務或各項查詢窗口之專線電話號碼,由本部營建署彙整後登載於公開網站提供民眾查詢。
(四)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加速建置都計、建管及消防等各項資訊系統並建立整合平台。
本部另依前開會議結論研訂「營業場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規定查詢表」(doc 附件1),並以98年4月10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80803083號函檢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參考使用。民眾得視實際需求於查詢表內填具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各查詢項目,向服務窗口辦理諮詢。 Top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都計、建管查詢服務窗口連絡資訊 製表日期:98年4月22日
都計諮詢 建管諮詢
專線電話服務人員專線電話服務人員
臺北市政府 02-27208889轉8387值班人員1999或02-27208889轉8387值班人員
高雄市政府 07-3368333轉3534王存偉先生 07-3368333轉2285 郭慶陸先生
臺北縣政府 02-29603456轉5395值班人員 02-29603456轉7677 值班人員
桃園縣政府03-3322101轉5101宋孝威先生03-3322101轉6110黎東明先生
新竹縣政府03-5518101轉2515 江佳隆小姐03-5518101轉2555 曹智雄先生
新竹市政府03-521-6121轉550值班人員03-526-9424 值班人員
苗栗縣政府037-359-711值班人員037-370-600 值班人員
臺中縣政府04-25263100轉2344王宗貴先生 04-25263100轉2576 石啟緯先生
臺中市政府04-22289111轉1431~1435 陳靖怡小姐
或輪值人員
04-22289111轉1432~1433 程瑋華先生
南投縣政府049-222-2724值班人員049-222-7300林岳標先生
彰化縣政府04-722-2151*2115 值班人員04-722-2151*2115值班人員
雲林縣政府05-534-7148值班人員 05-537-1612 沈育輝先生
臺南縣政府06-633-1248陳啟民先生06-632-4146吳兆民先生
臺南市政府06-390-1425依各分區管轄人員06-390-1383卜少光先生
嘉義縣政府05-3628640
05-3620123轉156
簡岳暘科長05-3620123轉158李鴻明先生
嘉義市政府 05-2285392 吳垂楊科長 05-2252712 東區:朱嘉益先生
西區:許庭瑄先生
高雄縣政府07-747-7611轉1511 值班人員07-747-7611轉1532、1533 值班人員
屏東縣政府08-7320415轉3335 值班人員 08-7320415轉3361 值班人員
臺東縣政府089-346850 管區負責人 089-340416 管區負責人
花蓮縣政府03-8224854 連偉耀科長 03-8233820 陳文富科長
宜蘭縣政府03-9251000轉1344、1344 吳佩默小姐 03-9251000
轉1331、1334
林志揚先生
基隆市政府02-24245001 周素靜小姐 02-24228560 朱櫻鶴小姐
澎湖縣政府06-9274400轉503陳姜貝小姐 06-9272203 蔡金龍先生
金門縣政府 082-312878 莊永明先生082-312878 李世超先生
連江縣政府083-625330轉55 陳瑋鈞先生083-625330轉51 徐先生
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後都計、建管常見問題Q&A Top
Q1: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廢止後,有關都計、建管相關規定應如何查詢?
A︰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繼續維持原都計、建管聯合服務窗口之服務項目,以為過渡期間之因應措施。
Q2:98年4月13日以後都計、建管聯合服務窗口是否有相關表單可提供民眾查詢?
A︰內政部業訂有「營業場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規定查詢表」,提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參考使用(詳附件1),民眾可填具該表並標示欲查詢之項目,送交服務窗口辦理。
Q3:內政部營建署所提供之查詢表是否為統一之標準格式?
A︰內政部營建署提供之查詢表係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參考範例,並非統一格式。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其實際執行考量增列或刪減表內各項查詢內容。
Q4:如何取得建築物是否有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紀錄,或其檢查結果是否合於建築法相關規定之資訊?
A︰建築法規定應辦理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之建築物,其檢查申報情形可至內政部營建署網站建置之「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連結至http://cpabm.cpami.gov.tw/index.jsp)中,輸入建築物門牌號碼等相關資訊後,取得該建築物最近一次申報日期及申報結果資訊。
Q5:營利事業登記新制施行後,公司登記及商業登記之所在地僅為法律關係之中心地域,尚非實際營業行為發生之場所,對此,建管單位實施管理的對象為何?
A︰對於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場所,建管單位於取得稅捐稽徵機關登載之營業場所及營業項目資訊後,經認定屬供公眾使用且依建築法規定應辦理公共安全檢查之建築物使用用途者,將另案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於檢查申報期間委託專業檢查機構或檢查人實施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向建築物所在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完成申報手續。
Q6:行政機關對於營業場所違反都市計畫法令規定如何裁處?
A︰查「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前項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依第81條劃定地區範圍實施禁建地區,適用前二項之規定。」、「不遵前條規定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除應依法予以行政強制執行外,並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都市計畫法第79條及第80條分有明文。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如查明營業場所確有違反都市計畫法令者,將依前述規定裁處。
Q7:行政機關對於營業場所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如何裁處?
A︰查「違反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前二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區域計畫法第21條及第22條分有明文。區域計畫主管機關如查明營業場所確有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者,將依前述規定裁處。
Q8:營業場所使用用途與建築物使用執照原核定或最近一次變更使用所核准之使用類組不合,且未向建築物所在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辦理相關手續時,是否違反建築法之規定?
A︰按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至違反上開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應依同法第9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理。
Q9:建築物屬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且未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應如何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A︰按建築法第74條規定,建築物使用執照或謄本係為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應檢附文件之一,是以,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且未領有使用執照之合法建築物,因無使用執照自無從辦理其變更,惟如有建築法第73條第2項所指事項之變更者,應依上開建築法第96條及當地直轄市、縣(市)建築管理規則或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申請核發使用執照後,始得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為內政部93年10月14日台內營字第0930086992號函明釋。
Q10:建築物屬於應定期辦理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者,其所有人或使用人未依規定辦理,建築法有何處置規定?
A︰按建築法第77條第3項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違反上開規定,未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或申報者,應依同法第9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處理。
Q11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未經許可擅自裝修者,建築法有何處置規定?
A︰按建築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略以,「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違反上開規定,應依同法第95條之1第1項規定處理。
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相關函文  Top
(一)行政院核定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pdf 附件2)。
(二)行政院發布廢止營利事業登記規則(pdf 附件3)。
(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釋配合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各機關辦理招標事宜(pdf 附件4)。
相關機關網站連結  Top
經濟部(http://www.moea.gov.tw/
財政部賦稅署(http://www.dot.gov.tw/display/index.asp
內政部消防署(http://www.nf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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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1-06-17

http://gcis.nat.gov.tw/question_a1_980413_Q3.htm

(檔案)
  Q1: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廢止後,有關都計、建管相關規定應如何查詢?
A: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繼續維持原都計、建管聯合服務窗口之服務項目,以為過渡期間之因應措施。
  Q2:98年4月13日以後都計、建管聯合服務窗口是否有相關表單可提供民眾查詢?
A:內政部業訂有「營業場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規定查詢表」,提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參考使用(其格式及內容詳附件一),民眾可填具該表並標示欲查詢之項目,送交服務窗口辦理。
  Q3:內政部營建署所提供之查詢表是否為統一之標準格式?
A:內政部營建署提供之查詢表係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參考範例,並非統一格式。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其實際執行考量增列或刪減表內各項查詢內容。
  Q4:如何取得建築物是否有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紀錄,或其檢查結果是否合於建築法相關規定之資訊?
A:建築法規定應辦理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之建築物,其檢查申報情形可至內政部營建署網站建置之「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http://cpabm.cpami.gov.tw/index.jsp)中,輸入建築物門牌號碼等相關資訊後,取得該建築物最近一次申報日期及申報結果資訊。
Q5:營利事業登記新制施行後,公司登記及商業登記之所在地僅為法律關係之中心地域,尚非實際營業行為發生之場所,對此,建管單位實施管理的對象為何?
A:對於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場所,建管單位於取得稅捐稽徵機關登載之營業場所及營業項目資訊後,經認定屬供公眾使用且依建築法規定應辦理公共安全檢查之建築物使用用途者,將另案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於檢查申報期間委託專業檢查機構或檢查人實施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向建築物所在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完成申報手續。
Q6:行政機關對於營業場所違反都市計畫法令規定如何裁處?
A:查「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前項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依第81條劃定地區範圍實施禁建地區,適用前二項之規定。」、「不遵前條規定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除應依法予以行政強制執行外,並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都市計畫法第79條及第80條分有明文。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如查明營業場所確有違反都市計畫法令者,將依前述規定裁處。
Q7:行政機關對於營業場所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如何裁處?
A:查「違反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前二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區域計畫法第21條及第22條分有明文。區域計畫主管機關如查明營業場所確有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者,將依前述規定裁處。
Q8:營業場所使用用途與建築物使用執照原核定或最近一次變更使用所核准之使用類組不合,且未向建築物所在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辦理相關手續時,是否違反建築法之規定?
A:按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至違反上開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應依同法第9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理。
Q9:建築物屬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且未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應如何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A:按建築法第74條規定,建築物使用執照或謄本係為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應檢附文件之一,是以,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且未領有使用執照之合法建築物,因無使用執照自無從辦理其變更,惟如有建築法第73條第2項所指事項之變更者,應依上開建築法第96條及當地直轄市、縣(市)建築管理規則或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申請核發使用執照後,始得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為內政部93年10月14日台內營字第0930086992號函明釋。
Q10:建築物屬於應定期辦理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者,其所有人或使用人未依規定辦理,建築法有何處置規定?
A:按建築法第77條第3項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違反上開規定,未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或申報者,應依同法第9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處理。
Q11: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未經許可擅自裝修者,建築法有何處置規定?
A:按建築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略以,「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違反上開規定,應依同法第95條之1第1項規定處理。

公寓大廈問與答前言

http://build.kcg.gov.tw/qanda/question.htm

乙種工業區可興建「一般事務所」或「一般商業設施」,小心被建商騙買到不合乎法規的住宅

立委彭紹瑾昨點名最近熱銷的台北縣中和「元氣大鎮」、淡水「春天戀人」、桃園市「都泊林」、蘆竹「湯墅」、「城堡VIVA」、中壢「至善園」、「豐釀」、「麒麟玫瑰花園」等預售建案,違法欺騙消費者,「類似的建案光台北縣就有五十個,桃園縣也有三十個」,規模超過數百億元。
彭紹瑾說,二○○二年政府開放乙種工業區可興建「一般事務所」或「一般商業設施」,建商卻以事務所名義申請建照,但宣傳文宣、樣品屋等行銷手法完全是賣住家,「消費者雖然知道買的是事務所住宅,卻不知道後續風險都得自己承擔」。
營建署都市計劃組副組長陳興隆解釋,依《都市計劃法》規定,工業區內不能興建住宅;若違反規定,地方政府可處以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可連續處分,並可勒令停用、改建或恢復原狀;若情節重大,還可停供水電、強制拆除,「甚至可移送法院,最高刑度六個月」,而這些處分都是針對所有權人,也就是住戶,並非建商。消基會董事長李鳳翱痛批建商鑽漏洞,卻罰消費者:「實在太離譜!」


可向消保官申訴糾紛
「元氣大鎮」代銷海悅廣告襄理張國樑昨受訪時表示,銷售人員及契約都清楚告知消費者買的是「事務所」,不適用優惠房貸,且建照取得完全合法,「消費者購買後是否做為住宅用,就不是建商管得到的」;「都泊林」建商桃大建設專案經理黃益升說,他們都有告知購屋者,房子位工業用地。
消基會董事長李鳳翱說,一九九○年代房市高峰期,工業區住宅發生許多解約糾紛;而近期消基會及北縣消保官也都接獲多起申訴案。
台北縣政府工務局建管課課長周劍平表示,中和「元氣大鎮」,當初是以乙種工業區的一般商業用途建造;而淡水「春天戀人」則是請領店舖及集合住宅的建照,兩案在申請建照階段並無違法,但若建商在銷售過程中未盡告知義務,則違反《消保法》,可向各縣市消保官申訴。


官方:很難主動取締
台北縣住宅及城鄉發展局課長陳慶芬表示,工業住宅跟違建一樣,由來已久,又不是違反重大公益事件,「實在很難主動去取締」。
淡江大學產業經濟系副教授莊孟翰認為,「政府要做不難,只要鎖定工業區申請案嚴加把關,就能避免事後消費爭議頻傳。」






購工業住宅權益受影響表
使用用途:依法只能做為事務所用途,不能做住宅用途,工務局有權去拆除違建物
貸款:不適用政府優惠貸款
稅賦:若依事務所申請用途,將來須申請變更為住宅用地,才能適用自用住宅地價稅千分之二(但要申請通過難度高);即使通過,也不能做為出租用,而且用戶、配偶或直系親屬已有住宅者,即不能適用
居住環境:其他用戶依法可做工廠或事務所用途,非純住宅環境
水電瓦斯:若非住宅用途,即按費率較高的營業用途收費
資料來源:立委彭紹瑾辦公室、營建署、財政部、消保會


避免買到工業住宅注意事項
◎工業住宅價格會比同區段房價約低1到3成
◎若建商稱房子是事務所住宅或工業住宅,應要求建商書面明定這類住宅與一般住宅的分別,並在契約中載明;同時要求契約審閱期
◎保留廣告內容,包括文宣DM、業務人員說法及樣品屋,以利日後舉證
◎工業區建物都不符住宅規格,例如沒有個別的住宅和衛浴設施等;因此應要求業者出示原始建圖,及避免簽下二次施工同意書
資料來源:消保會、台北縣工務局、消基會、公平會

房屋出租不符合土地使用分區與建物使用執照,房東房客雙罰!!

文章引用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0110500136

家中有房子出租給房客,房客利用我們租給她的房子的一樓來開快炒店附設卡拉OK店,結果他們被罰款,然後有寄存證信函給我們說,是我們沒有告知他那邊是工業用地,不能附設卡拉OK的。每次罰單都是她們六萬,我們房東也收到六萬,目前已經累積到24萬,他們說,要我們幫他們把罰款繳掉他們才肯搬走,我們也說願意把房子押金一萬還給她請他們離開,但他們堅持不肯,要我們幫他們繳罰款,不然他們就繼續營業,雙方就繼續收罰單,他還說他女兒是律師,要玩大家來玩,請問我們該怎麼處理?聽到我爸媽最近為這個事情在煩惱,讓我都很難過,24萬我爸爸要賺半年才賺得到耶!他們怎麼可以這樣無賴。請大家幫幫我。
  • 2010-11-05 10:13:26 補充TO阿德
    因為在他被開罰時我們有告知他不要再營業,他們們說他們已經跟地方人士講好,我們就想說,那你們說好就好,想不到罰單還一直來,他們更死皮賴帳,這部分我今晚回家再看看契約書是如何記載的。
  • 2010-11-05 16:44:05 補充TO阿德、青玉
    房屋契約書目前我看了一下,是有記載到"乙方不得將房屋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
    可是在勾選房屋使用用途的地方住家與營業都沒有勾選
    因為我們在收到縣政府寄來的文件時,就有跟承租人說請他們立即做改善,但他們說明他們已經與縣政府人員溝通過,已經沒有問題了,我們就想說,那你們說沒有問題那就OK,也就沒有繼續追查,想不到後來罰單陸續寄來,
  • 2010-11-05 16:45:54 補充他們更寄出存證信函指出:在簽立房屋契約書時,我們並無告知乙種工業區不能經營歡唱業務,因而造成他們罰款六萬元,含本來房屋押金九萬元整,聲明99年11月起由房租中扣除至清償為止。本房屋租賃契約,至一百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既經法院公證,期間針對汐止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案件,所產生之罰款,應由所有權人一併吸收本案呈士林地方法院公證處。
    我回覆:
    三、依本件房屋租任契約書第七條規定,乙方違反約定方法使用房屋,或拖欠租兩個月以上,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支付者,並應於延遲給付逾二個月,經甲方催告限期繳納仍不支付時,不貸期限屆滿,甲方得提前終止租約,又一公證書第1頁第3段明載,承租人於給付租金,如不履行時應強制執行
  • 2010-11-05 16:46:03 補充四、按[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無約定方法,應以依租賃物之性質而定之]又[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逾期限內不為之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再[承租人因自己之事由,至不能為租賃物全部或一部之使用收益者,不得免其支付租金之義務]民法第438條第1項第440條第1項及441條分別定有明文,依上法律規定,台端應依承租土地,使用分區之性質使用租賃物,台端竟在承租土地上開設[歡唱]視聽歌唱業,違反都市計畫法而受懲處罰金,非可歸責於本人,及不得免除支付租金之義務,如台端支付租金遲延,自得依法催告終止租約,並依法院公證主旨聲請強制執行。
  • 2010-11-05 16:46:25 補充另外他們又回覆存證信函:
    有關台端陳稱,本人因違反法令規定受逞罰款,非可歸責台端一辭,按契約訂立雙方應盡誠實告知義務,而台端為自身利益,竟未善盡告知義務,誘使本人承租該屋致違法經營,於情於理於法,如此推諉責任說辭,企圖撇清責人歸屬,實在使人不敢苟同;為證明.........(以下為一些證明)

    總之他們目前一直緊咬著:我們並未告知他此地為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不得違法經營視聽歡唱營業字樣

    他現在叫我們先將六萬塊給他,讓他們去繳罰單,而且還說要我們先將房屋押金九萬元先還給他們,可是他們又還沒歇業,還是持續營業,我們怎麼可能把押金還給他呢?這樣對我們一點保障都沒有,請各位告訴我該如何處理?感謝!
  • 2010-11-05 16:49:14 補充不知道你們是否有MSN或即時通可以供我詢問,因為我真的很急,麻煩了~
  • 2010-11-06 16:13:02 補充TO青玉
    只是快炒小吃也要辦營利登記嗎?
    有沒有那種不辦也可以營業的?很怕他到時候拿這方面的條文來壓我們之類的~
    她本來是快炒小吃,後來才慢慢演進成有附設卡拉OK~
  • 2010-11-06 19:05:55 補充TO青玉
    我剛剛上財政部查詢
    他們有登記"XX小吃店(附設投幣式卡拉OK)"
    營業項目:視唱中心(KTV)
    怎麼辦?
    那這樣為何政府還會開罰????

最佳解答

  • 發問者自選
回答者:青玉( 大師 1 級 )
代表知識團:藍海磯崎知識團
擅長領域:生活法律 | 影像設備
回答時間:2010-11-05 13:21:17
[ 檢舉 ]

您好:
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利用所承租之房屋開設快炒店附設卡拉OK;在租賃期間房屋屬於承租人的生活空間,承租人應依約來使用並且善盡保管的義務;房東只是將房屋租賃給承租人使用,除非契約另有約定,否則並無法去規範承租人對房屋之使用收益。
承租人因為將房屋違反使用並且遭到執法單位查獲,而且承租人與房東都遭到相關單位處以罰金之懲罰;若是當初契約並未約定房屋出租給承租人是營業用途,房東可以依照民法第438條規定以存證信函通知承租人,並且要求限期改善,否則可以終止契約。
對於承租人所提出房東必須負擔罰金之要求,可以不用去理會;因為承租人在承租的房屋開設店面,並未依法申請營業登記,屬於非法營業。已經明顯違法民法第438條之規定,房東有權要求終止契約,並且要求承租人限期返還房屋。
一般房屋租賃要避免這種情況發生,除了必須慎選房客之外;房東可以依照民法第432條規定在租賃契約中另行約定相關條款,當承租人違反相關規定時,房東就可以依照民法第438條規定終止契約。
若是承租人不理會房東之要求,並且執意要求房東負擔罰金,可以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假如調解不成立,最終就是到法院提出相關訴訟,並由法官來判定孰是孰非。
租賃相關法規、資料查詢與諮詢,可以參考↓
參考法規
民法
432條 承租人之保管義務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
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
438 承租人使用收益租賃物之方法及違反之效果
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租賃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之。
承租人違反前項之規定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經出租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參考資料 崔媽媽基金會+法律+青玉
  • 2010-11-05 18:26:25 補充1.承租人承租房屋若是經營政府單位核准之事業,應無所謂遭取締罰款之情況發生。
    照此情況應屬承租人非法營業,房東就可依照民法第438條規定終止契約,並且無須理會承租人所提出之要求。
    2.契約中並無約定承租人承租租賃務物之用途,一般若無說明是以住家為準;而且承租人在與房東簽訂契約時,並無說明要開設營利事業。假如承租人是以合法方式申請營利登記,主管單位應該會以開設營利事業所在地不符合規定為由,駁回承租人之申請。
    承租人擅自於租賃的房屋或是土地,經營未經政府核可之營利事業,遭到取締與罰金並且連帶造成房東之損失,房東可以依法終止契約並且要求相關之賠償。
  • 2010-11-05 18:37:25 補充租賃糾紛之解決,最初就是道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當調解不成立時,就是到法院提出相關的時是訴訟。
    承租人於存證信函說說房東未盡告知之義務,被相關單位罰款,要求賠償;在法理上承租人於租賃物經營事業,應按相關法規辦理合法登記;本身既然是違法事業,當遭到取締與罰款時與房東有何關係!
    『他們目前一直緊咬著:我們並未告知他此地為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不得違法經營視聽歡唱營業。』
    試問:
    若是他們有經合法程序申請營業登記,政府單位核准營業,會有這些問題嗎?
    若是承租人本身未依規定私自營業,其本身所衍生之罰款與相關損失,與房東無關。
  • 2010-11-05 18:47:41 補充總歸一句:
    以上情況,房東雖未盡告知之義務,但是提供租賃物給承租人時,契約中並未約定是屬住家(自用)或是營業之用;承租人將租賃物作為營業場所,卻未按政府規定辦理合法登記,已經違反法律相關之規定,相關的損失除了本身自行要負責外,租賃物所有人有連帶損失時,也一併要負責。
  • 2010-11-06 21:52:33 補充建議您可以發函或是跑一趟縣(市)政府工商課與相關主管單位,一般按規定申請營業登記,必須送交建物執照與使用分區證明才可以辦理。
    這個糾紛一直拖下去,對房東會比較吃虧,最好盡快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有關法規、資料查詢與諮詢,可以洽詢↓
    崔媽媽基金會 http://www.tmm.org.tw/tindex.html

ALA無使用執照 江宜樺:可勒令拆除

文章引用自:http://n.yam.com/tlt/society/201103/20110310271818.html

ALA無使用執照 江宜樺:可勒令拆除






自由時報╱自由時報 2011-03-10 06:00

討論 (+ )
調整字級:


〔自由時報記者林恕暉/台北報導〕台中市政府向市議會提出報告指稱,ALA PUB「尚無違反建築法七十三條用途規定」,但內政部長江宜樺昨天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時直指,該酒吧屬於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應依建築法申請使用執照,且應按都市計畫法罰款,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立委簡肇棟質詢時出示台中市政府專案報告指出,ALA PUB在二○○八年五月八日曾遭斷水斷電,業者事後申請恢復使用,台中市政府以「舊有建物,因無使用執照,尚無違反建築法七十三條用途規定」,在多次稽查時,都讓業者輕鬆過關。
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簡肇棟說,ALA PUB營業二十多年,卻可以鑽法律漏洞,不用申請使照,為何台中市政府二十多年來沒有輔導業者申請使照?江宜樺說,這應該由台中市政府回答說明,但內政部作為中央機關,會督導這個問題。
江宜樺指出,ALA PUB是在一九九九年九月七日取得台中市政府核發「飲料店業」營利事業登記證,現況是「酒吧」用途,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應依照建築法規定申請核發使用執照,但酒吧不得設置在住宅區,不符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應處罰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此外,ALA PUB夾層(二樓)也屬於違章建築,江宜樺說,本案夾層面積超過地面層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應該申請建照,否則就應依建築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處理。

《建築法》第七七條規定建築物所有人(即房東)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的責任

房東違法可罰30萬
《建築法》第七七條規定建築物所有人(即房東)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的責任,如果房東將房屋出租,房客的營業項目違反法令,可依同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對房東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命令限期改善。

夜店噪音害幻聽 可提證據求償

文章引用自http://esunlaw.smartweb.tw/index.php?module=faq&mn=3&f=content&tid=8319

夜店噪音害幻聽 可提證據求償

2011年01月19日 蘋果日報
署名失眠者的讀者問:
我家是住辦大樓,樓下夜店常深夜唱卡拉OK,深受噪音困擾,請問,住辦大樓可讓夜店業者承租營業嗎?深夜唱卡拉OK噪音擾民,住戶也無法可管嗎?管委會說無法管房東要租給誰及做什麼,住戶可以控告房東嗎?除了環保局開單外,還有什麼辦法消除噪音?我已被吵到幻聽要看醫生,是否可向業者求償?

律師許博堯答:
夜店是否屬於住辦大樓的範圍?關係到土地分區使用管制及建物使用執照的記載內容,你須向縣市政府查詢,因為你所認知的夜店,可能以餐廳或小吃店的名義請領營利事業登記證,如果營業項目不符,就可向縣市政府檢舉,縣市政府會要求業者補辦登記或歇業。

至於噪音問題,可先向管區警員報案要求到場處理,或向環保局檢舉,但噪音是否超出管制標準,須由環保人員監測後才能認定。
房東違法可罰30萬
《建築法》第七七條規定建築物所有人(即房東)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的責任,如果房東將房屋出租,房客的營業項目違反法令,可依同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對房東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命令限期改善。
如果你的問題也是大樓其他住戶的問題,不妨在大樓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決議請求業者改善,讓業者知道其行為已對住戶造成困擾。此外,如果你可以證明幻聽的病情,和業者的噪音有因果關係存在,也可提起民事訴訟向業者請求損害賠償。

公司營業登記需符合土地使用分區與建物使用執照管理條理,否則會被罰款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0042302304

用公司名義簽訂或負責人名義簽訂都可以的唷~因營利事業登記證已廢除,所以不需要再加註{僅供辦公室使用}字眼。

不知大大設立時是否在縣政府及國稅局皆有辦理登記,若有建議您先詢問當地縣政府查詢營業地址是否可以設立此工程行,營登廢除後,有提供相關表格可查詢營業地址(全國商工行政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index.jsp首頁 〉常見問答集 〉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後都計、建管常見問題(內政部營建署提供)
98年4月13日以後都計、建管聯合服務窗口是否有相關表單可提供民眾查詢?
A:內政部業訂有「營業場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規定查詢表」,提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參考使用(其格式及內容詳附件一),民眾可填具該表並標示欲查詢之項目,送交服務窗口辦理。

附件一http://gcis.nat.gov.tw/doc/980413QA_Q3_Flag1.doc

營業地址非合法房屋罰則:

(一)違反都市計畫: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 、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遵規定者,除應依法予以行政強 制執行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都市計畫法第79條、80條)

(二)違反建築物使用類組規定: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 (建築法第91條)

(三)違反消防法令: 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供營業使用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 規定設置或維護,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消防法35條)


縣政府應備文件:
1.大小章1副
2.商業登記申請書1份
3.租賃合約書影本1份
4.身分證影本1份
5.房東同意書正本1份
6.最近一期房屋稅稅單影本1份
7.規費1,000元

國稅局應備文件:
1.大小章1副
2.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1份
3.租賃合約書影本1份
4.身分證影本1份
5.房東同意書正本1份
6.最近一期房屋稅稅單影本1份



一定要先確認新營業地址是否為合法房屋,不然罰則可是很嚇人的唷!
參考資料 縣政府.全國商工行政入口網.自己
  • 2010-04-25 15:19:47 補充一般行號負責人去簽訂或用工程行都是沒問題ㄉ~不過您若擔心,建議就用工程行名義去簽約比較保險,租金每月超過20,000記得要辦理租金扣繳唷~

    住宅區1樓有合法的建物執照或建物所有權狀,基本上是可以的~2樓以上就不可以ㄌ唷~因規定住宅區2樓以上是不可以供辦公室使用~除非在商業區~
    參考資料實務

2011年6月15日 星期三

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依照建築法七十三條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應辦理變更使用之項目:
 
用途不符: 建築物新建完成後,原使用之用途與現況所使用用途不同時
(例:原使用用途為店 鋪,現況為餐廳使用)
特例: 依照台北縣、市單行法令,於建築物符合相關之條件可依照簡易方式辦理用 途之變更【一定規模規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表規定或同類同組之使用項目更動】
建築結構變更:增設或拆除室內樓梯、變更樓地板
外牆變更:外牆材料拆除更換、外牆形式變更
變更原建築物防火區劃
   
上述之部分若另涉及室內裝修分戶或併戶時,可於變更使用執照一併申請。
   
若涉及違規部份:
依照建築法九十一條規定處建築物 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 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
  依照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二規定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但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
 
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範圍:
依照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係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一點二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之裝修施工或分間牆之變更。但不包括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
   
建築物室內裝修
 
經由審查機構(台北縣、市建築師公會)審查標準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住宅除外),申請裝修面積超過一定範圍(10層以下面積超過300㎡或10? 層以上面積超過100㎡)
簡易式室內裝修審查標準
依照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之一 規定申請室內裝修之建築物,其申請範圍用途為住宅或申請樓層之樓地板面積符合一定範圍(10層以下面積未超過300㎡或10層以上面積未超過100㎡), 且在裝修範圍內以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防火門窗區劃分隔,其未變更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者,得經核可室內裝修審查人員 (具審查資格之建築師)查核室內裝修圖說並簽章負責後,准於進行施工。工程完竣後,檢附申請書、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及經審查人員竣工查驗合格簽證之檢查 表,送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審查合格證明
   
若涉及違規部份:
?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強制拆除其室內裝修違規部分。
托兒所及補習班立案
 
台北市小型社會福利設施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法
依照台北市工建字第109813號函令規定:
台北市小型托教機構(樓地板面積在200㎡以下且收托人數-幼稚園三十人以下、托兒所四十人
以下、托育中心五十人以下)、小型社會福利機構(樓地板面積300㎡以下之兒童、少年福利機
構;樓地板面積500㎡以下同時照顧或服務人數二十九人以下)建築物,在一定審查標準下可免
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簡化立案程序。
   
台北市補習班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法
?依照台北市教六字第8821675600號函令規定:
?台北市公私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異動申請須知第十點第一項第七款補充規定及短期補習班使用
?面積200㎡以下建築物免辦變更使用執照相關檢討項目
分併戶
  依針對房屋所有權辦理增、減門牌之行為因增、減門牌時延伸其他行為如下
 
增、減門牌時需增減分戶牆或其他設備(如衛浴設備或廚房設備),涉及室內裝修部分需辦理
   
若增減門牌部分為上下樓層需變動結構部份(如增、減室內梯或樓板),涉及變更使用部分需辦理
其餘服務項目
 
陽台補登
   
合法房屋證明
為簡政便民及建築管理,有關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以前已建築完成者,其合法房屋證明之認定處理原則如后: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者
1.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而未領有使用執照者,其所有權人應依「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申請核發使用執照;領得使用執照,即屬合法房屋。
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者
1.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以前建築完成並已領有建執照之建築物,如依「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補辦使用執照;領得使用執照,即屬合法房屋。
2.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以前建築完成並已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築物,如現場與原核准圖???? 說相符者,即屬合法房屋,無須所有權人提出申請核發合法房屋證明。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
 
執行目的:
對本市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憩、娛樂等重要建築物,由本府工務局、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消防主管機關實施年度檢查,以維護建築物公共安全。
法令依據:
1.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供公眾使用之建築? 物,並應定期會向各有關機關檢查.」。
2.消防法第八條:「.直轄市、縣(市)消防機構,對前項所列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應依其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並每半年會同有關機關實施檢查一次」。
3.行政院八十二年五月卅一日台八十二內字第一七二二九號函頒定維護公共安全方案-營建管理及消防管理部分。
4.行政院八十二年七月廿一日台八十二經字第二五七三三號函頒定維護公共安全方案-營利事業管理部分。
執行時間:
本執行計畫為持續性年度計畫,必要時得依年度修正,自每年七月一日起至次年六月卅日止,全年度排定進度實施檢查。
執行對象:
依行政院「維護公共安全方案」執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優先順序全年度排定供多數人出入之有照(含立案)及無照(未立案)各類場所執行檢查,受檢場所由本府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警察局暨所屬消防大隊提供資料排定年度檢查。
   
廣告物申請
   
既存違建申請修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