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日 星期日

昨天2013年1月2日開始的我的新年必定會完成的計畫與運動
今天2013年1月3日重新開始了我的blog
持續記錄我的運動~~

今天工作的比較晚,也因為吃了點東西所以計畫在九點去運動!想想昨天的運動記錄分享在line裡似乎好像不夠可以完整的紀錄,又想到昨天那位超想要我付錢買課程的帥哥教練微笑溫柔著~~當然是對我笑了一下揮揮手,但是其他時間不是對我,是對他的付費學員!!而我超級哈他..........他手上握著的訓練記錄手冊與飲食手冊!! 所以今天下班後上網找了一些小工具看看能不能幫忙我完整記錄我的運動歷程與讓我證明我真的有做到我的計畫!!

建議運動~絕對要有裸上半身肌肉的帥哥圖與讓你氣死的立志要跟她一樣的美女圖相伴

谷哥老大給我的建議我稍微篩選了一下

1. BUILD LEAN   這位帥哥還出了這本叫做build lean的電子書歡迎大家下載來看,他的表格說真的是我最喜歡的,即為簡單又便利,不知道怎麼寫還有範例. 從他網頁上的留言回覆看來,很多人利用他的這個表格與他書上指點的去運動而瘦了下來,希望我也是其中一個阿~~

下載介紹網頁:http://www.builtlean.com/2012/01/27/workout-log-template/
記錄表下載頁:http://cdn.builtlean.com/wp-content/uploads/2012/01/Exercise-Log-Template.pdf



再試一次吧!! 重新開啟我的部落格~~


這次來好好觀察自己,到底我是真的想要建立自己的部落格還是只是因為看了別人的而羨慕進而~~我也想要跟她一樣!

在網路世界中如何備受矚目又能保有隱私,如何兩全其美,這是我一直思考的事!

我其實某個方向是很自閉與壓抑的,除非這個人真的夠安全與愛我,才能真的能進入我的內心世界的人 ,很難嗎?

其實一點也不會,因為常常是時間差的關係,很多時候那些我暫時放在心裡的事在我自己消化得之後,就自己會講出來了! 如果要當我的交心的好朋友,請記得用耐心與愛心等待,給我一點時間即可!

現在是寫計畫的最重要時刻,我卻跑來寫網誌......是怎麼一回事! 這是我的優點也是缺點,我總是能夠工作時間很久,不會累! 是因為我很懂得TOMATO的時間管理法,我會將工作做到一個段落後,做其它自己的事當作休息,然後再回來繼續進度....

今天其實真正的動起來想要寫網誌的其中一個原因是想要好好地記錄下自己,另外是想找找我怎麼連一個網誌都寫不起來,卻把我跟TT的網誌撰寫器裝在我的手機裡? 我怎麼可以這樣對跟他的事就這麼積極重視,而自己的呢? 尤其是他又沒有那麼積極的在記錄我或我們的軌跡! 顯不平衡的事會讓我害怕,過去的畫面會出現,然後就會讓我心情不好........

我決定要好好地拓展我自己的舒適圈~~從這裡好好開始,我相信這裡會是奇妙好事發生的地方!!

I'm going to extent my comfort zone, start from here. I believe here is where the magic happens !

還有感謝神愛我~~Thanks for God love me.


2013年6月23日 星期日

失眠 是因為我不想在夢中夢見你

失眠  是因為我不想在夢中夢見你

思考  想著這是否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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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又失眠了! 找回來了這個網誌,先把幾個重要的日子紀錄一下吧!


2011年6月17日 星期五

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配合措施暨答客問 ~內政部營建署

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配合措施暨答客問
最後更新日期:2010-05-07
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後續行政配合措施說明 Top
為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行政院經建會前於98年3月26日召開「研商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後續行政配合措施」會議,本部續於4月3日邀集所屬營建署、消防署、地政司、戶政司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召會研商,並獲致以下結論:
(一)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繼續維持現行都計、建管及消防聯合服務窗口之服務項目,以為過渡期間之因應措施。
(二)由本部營建署研訂查詢表,提供直轄市、縣(市)政府參考使用。
(三)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相關單位積極對外宣導其都計、建管及消防相關作業規定及該資訊取得方式等措施。其聯合服務或各項查詢窗口之專線電話號碼,由本部營建署彙整後登載於公開網站提供民眾查詢。
(四)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加速建置都計、建管及消防等各項資訊系統並建立整合平台。
本部另依前開會議結論研訂「營業場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規定查詢表」(doc 附件1),並以98年4月10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80803083號函檢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參考使用。民眾得視實際需求於查詢表內填具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各查詢項目,向服務窗口辦理諮詢。 Top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都計、建管查詢服務窗口連絡資訊 製表日期:98年4月22日
都計諮詢 建管諮詢
專線電話服務人員專線電話服務人員
臺北市政府 02-27208889轉8387值班人員1999或02-27208889轉8387值班人員
高雄市政府 07-3368333轉3534王存偉先生 07-3368333轉2285 郭慶陸先生
臺北縣政府 02-29603456轉5395值班人員 02-29603456轉7677 值班人員
桃園縣政府03-3322101轉5101宋孝威先生03-3322101轉6110黎東明先生
新竹縣政府03-5518101轉2515 江佳隆小姐03-5518101轉2555 曹智雄先生
新竹市政府03-521-6121轉550值班人員03-526-9424 值班人員
苗栗縣政府037-359-711值班人員037-370-600 值班人員
臺中縣政府04-25263100轉2344王宗貴先生 04-25263100轉2576 石啟緯先生
臺中市政府04-22289111轉1431~1435 陳靖怡小姐
或輪值人員
04-22289111轉1432~1433 程瑋華先生
南投縣政府049-222-2724值班人員049-222-7300林岳標先生
彰化縣政府04-722-2151*2115 值班人員04-722-2151*2115值班人員
雲林縣政府05-534-7148值班人員 05-537-1612 沈育輝先生
臺南縣政府06-633-1248陳啟民先生06-632-4146吳兆民先生
臺南市政府06-390-1425依各分區管轄人員06-390-1383卜少光先生
嘉義縣政府05-3628640
05-3620123轉156
簡岳暘科長05-3620123轉158李鴻明先生
嘉義市政府 05-2285392 吳垂楊科長 05-2252712 東區:朱嘉益先生
西區:許庭瑄先生
高雄縣政府07-747-7611轉1511 值班人員07-747-7611轉1532、1533 值班人員
屏東縣政府08-7320415轉3335 值班人員 08-7320415轉3361 值班人員
臺東縣政府089-346850 管區負責人 089-340416 管區負責人
花蓮縣政府03-8224854 連偉耀科長 03-8233820 陳文富科長
宜蘭縣政府03-9251000轉1344、1344 吳佩默小姐 03-9251000
轉1331、1334
林志揚先生
基隆市政府02-24245001 周素靜小姐 02-24228560 朱櫻鶴小姐
澎湖縣政府06-9274400轉503陳姜貝小姐 06-9272203 蔡金龍先生
金門縣政府 082-312878 莊永明先生082-312878 李世超先生
連江縣政府083-625330轉55 陳瑋鈞先生083-625330轉51 徐先生
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後都計、建管常見問題Q&A Top
Q1: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廢止後,有關都計、建管相關規定應如何查詢?
A︰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繼續維持原都計、建管聯合服務窗口之服務項目,以為過渡期間之因應措施。
Q2:98年4月13日以後都計、建管聯合服務窗口是否有相關表單可提供民眾查詢?
A︰內政部業訂有「營業場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規定查詢表」,提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參考使用(詳附件1),民眾可填具該表並標示欲查詢之項目,送交服務窗口辦理。
Q3:內政部營建署所提供之查詢表是否為統一之標準格式?
A︰內政部營建署提供之查詢表係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參考範例,並非統一格式。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其實際執行考量增列或刪減表內各項查詢內容。
Q4:如何取得建築物是否有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紀錄,或其檢查結果是否合於建築法相關規定之資訊?
A︰建築法規定應辦理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之建築物,其檢查申報情形可至內政部營建署網站建置之「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連結至http://cpabm.cpami.gov.tw/index.jsp)中,輸入建築物門牌號碼等相關資訊後,取得該建築物最近一次申報日期及申報結果資訊。
Q5:營利事業登記新制施行後,公司登記及商業登記之所在地僅為法律關係之中心地域,尚非實際營業行為發生之場所,對此,建管單位實施管理的對象為何?
A︰對於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場所,建管單位於取得稅捐稽徵機關登載之營業場所及營業項目資訊後,經認定屬供公眾使用且依建築法規定應辦理公共安全檢查之建築物使用用途者,將另案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於檢查申報期間委託專業檢查機構或檢查人實施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向建築物所在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完成申報手續。
Q6:行政機關對於營業場所違反都市計畫法令規定如何裁處?
A︰查「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前項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依第81條劃定地區範圍實施禁建地區,適用前二項之規定。」、「不遵前條規定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除應依法予以行政強制執行外,並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都市計畫法第79條及第80條分有明文。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如查明營業場所確有違反都市計畫法令者,將依前述規定裁處。
Q7:行政機關對於營業場所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如何裁處?
A︰查「違反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前二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區域計畫法第21條及第22條分有明文。區域計畫主管機關如查明營業場所確有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者,將依前述規定裁處。
Q8:營業場所使用用途與建築物使用執照原核定或最近一次變更使用所核准之使用類組不合,且未向建築物所在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辦理相關手續時,是否違反建築法之規定?
A︰按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至違反上開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應依同法第9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理。
Q9:建築物屬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且未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應如何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A︰按建築法第74條規定,建築物使用執照或謄本係為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應檢附文件之一,是以,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且未領有使用執照之合法建築物,因無使用執照自無從辦理其變更,惟如有建築法第73條第2項所指事項之變更者,應依上開建築法第96條及當地直轄市、縣(市)建築管理規則或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申請核發使用執照後,始得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為內政部93年10月14日台內營字第0930086992號函明釋。
Q10:建築物屬於應定期辦理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者,其所有人或使用人未依規定辦理,建築法有何處置規定?
A︰按建築法第77條第3項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違反上開規定,未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或申報者,應依同法第9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處理。
Q11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未經許可擅自裝修者,建築法有何處置規定?
A︰按建築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略以,「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違反上開規定,應依同法第95條之1第1項規定處理。
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相關函文  Top
(一)行政院核定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pdf 附件2)。
(二)行政院發布廢止營利事業登記規則(pdf 附件3)。
(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釋配合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各機關辦理招標事宜(pdf 附件4)。
相關機關網站連結  Top
經濟部(http://www.moea.gov.tw/
財政部賦稅署(http://www.dot.gov.tw/display/index.asp
內政部消防署(http://www.nf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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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1-06-17

http://gcis.nat.gov.tw/question_a1_980413_Q3.htm

(檔案)
  Q1: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廢止後,有關都計、建管相關規定應如何查詢?
A: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繼續維持原都計、建管聯合服務窗口之服務項目,以為過渡期間之因應措施。
  Q2:98年4月13日以後都計、建管聯合服務窗口是否有相關表單可提供民眾查詢?
A:內政部業訂有「營業場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規定查詢表」,提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參考使用(其格式及內容詳附件一),民眾可填具該表並標示欲查詢之項目,送交服務窗口辦理。
  Q3:內政部營建署所提供之查詢表是否為統一之標準格式?
A:內政部營建署提供之查詢表係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參考範例,並非統一格式。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其實際執行考量增列或刪減表內各項查詢內容。
  Q4:如何取得建築物是否有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紀錄,或其檢查結果是否合於建築法相關規定之資訊?
A:建築法規定應辦理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之建築物,其檢查申報情形可至內政部營建署網站建置之「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http://cpabm.cpami.gov.tw/index.jsp)中,輸入建築物門牌號碼等相關資訊後,取得該建築物最近一次申報日期及申報結果資訊。
Q5:營利事業登記新制施行後,公司登記及商業登記之所在地僅為法律關係之中心地域,尚非實際營業行為發生之場所,對此,建管單位實施管理的對象為何?
A:對於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場所,建管單位於取得稅捐稽徵機關登載之營業場所及營業項目資訊後,經認定屬供公眾使用且依建築法規定應辦理公共安全檢查之建築物使用用途者,將另案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於檢查申報期間委託專業檢查機構或檢查人實施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向建築物所在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完成申報手續。
Q6:行政機關對於營業場所違反都市計畫法令規定如何裁處?
A:查「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前項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依第81條劃定地區範圍實施禁建地區,適用前二項之規定。」、「不遵前條規定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除應依法予以行政強制執行外,並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都市計畫法第79條及第80條分有明文。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如查明營業場所確有違反都市計畫法令者,將依前述規定裁處。
Q7:行政機關對於營業場所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如何裁處?
A:查「違反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前二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區域計畫法第21條及第22條分有明文。區域計畫主管機關如查明營業場所確有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者,將依前述規定裁處。
Q8:營業場所使用用途與建築物使用執照原核定或最近一次變更使用所核准之使用類組不合,且未向建築物所在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辦理相關手續時,是否違反建築法之規定?
A:按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至違反上開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應依同法第9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理。
Q9:建築物屬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且未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應如何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A:按建築法第74條規定,建築物使用執照或謄本係為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應檢附文件之一,是以,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且未領有使用執照之合法建築物,因無使用執照自無從辦理其變更,惟如有建築法第73條第2項所指事項之變更者,應依上開建築法第96條及當地直轄市、縣(市)建築管理規則或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申請核發使用執照後,始得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為內政部93年10月14日台內營字第0930086992號函明釋。
Q10:建築物屬於應定期辦理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者,其所有人或使用人未依規定辦理,建築法有何處置規定?
A:按建築法第77條第3項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違反上開規定,未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或申報者,應依同法第9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處理。
Q11: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未經許可擅自裝修者,建築法有何處置規定?
A:按建築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略以,「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違反上開規定,應依同法第95條之1第1項規定處理。

公寓大廈問與答前言

http://build.kcg.gov.tw/qanda/question.htm

乙種工業區可興建「一般事務所」或「一般商業設施」,小心被建商騙買到不合乎法規的住宅

立委彭紹瑾昨點名最近熱銷的台北縣中和「元氣大鎮」、淡水「春天戀人」、桃園市「都泊林」、蘆竹「湯墅」、「城堡VIVA」、中壢「至善園」、「豐釀」、「麒麟玫瑰花園」等預售建案,違法欺騙消費者,「類似的建案光台北縣就有五十個,桃園縣也有三十個」,規模超過數百億元。
彭紹瑾說,二○○二年政府開放乙種工業區可興建「一般事務所」或「一般商業設施」,建商卻以事務所名義申請建照,但宣傳文宣、樣品屋等行銷手法完全是賣住家,「消費者雖然知道買的是事務所住宅,卻不知道後續風險都得自己承擔」。
營建署都市計劃組副組長陳興隆解釋,依《都市計劃法》規定,工業區內不能興建住宅;若違反規定,地方政府可處以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可連續處分,並可勒令停用、改建或恢復原狀;若情節重大,還可停供水電、強制拆除,「甚至可移送法院,最高刑度六個月」,而這些處分都是針對所有權人,也就是住戶,並非建商。消基會董事長李鳳翱痛批建商鑽漏洞,卻罰消費者:「實在太離譜!」


可向消保官申訴糾紛
「元氣大鎮」代銷海悅廣告襄理張國樑昨受訪時表示,銷售人員及契約都清楚告知消費者買的是「事務所」,不適用優惠房貸,且建照取得完全合法,「消費者購買後是否做為住宅用,就不是建商管得到的」;「都泊林」建商桃大建設專案經理黃益升說,他們都有告知購屋者,房子位工業用地。
消基會董事長李鳳翱說,一九九○年代房市高峰期,工業區住宅發生許多解約糾紛;而近期消基會及北縣消保官也都接獲多起申訴案。
台北縣政府工務局建管課課長周劍平表示,中和「元氣大鎮」,當初是以乙種工業區的一般商業用途建造;而淡水「春天戀人」則是請領店舖及集合住宅的建照,兩案在申請建照階段並無違法,但若建商在銷售過程中未盡告知義務,則違反《消保法》,可向各縣市消保官申訴。


官方:很難主動取締
台北縣住宅及城鄉發展局課長陳慶芬表示,工業住宅跟違建一樣,由來已久,又不是違反重大公益事件,「實在很難主動去取締」。
淡江大學產業經濟系副教授莊孟翰認為,「政府要做不難,只要鎖定工業區申請案嚴加把關,就能避免事後消費爭議頻傳。」






購工業住宅權益受影響表
使用用途:依法只能做為事務所用途,不能做住宅用途,工務局有權去拆除違建物
貸款:不適用政府優惠貸款
稅賦:若依事務所申請用途,將來須申請變更為住宅用地,才能適用自用住宅地價稅千分之二(但要申請通過難度高);即使通過,也不能做為出租用,而且用戶、配偶或直系親屬已有住宅者,即不能適用
居住環境:其他用戶依法可做工廠或事務所用途,非純住宅環境
水電瓦斯:若非住宅用途,即按費率較高的營業用途收費
資料來源:立委彭紹瑾辦公室、營建署、財政部、消保會


避免買到工業住宅注意事項
◎工業住宅價格會比同區段房價約低1到3成
◎若建商稱房子是事務所住宅或工業住宅,應要求建商書面明定這類住宅與一般住宅的分別,並在契約中載明;同時要求契約審閱期
◎保留廣告內容,包括文宣DM、業務人員說法及樣品屋,以利日後舉證
◎工業區建物都不符住宅規格,例如沒有個別的住宅和衛浴設施等;因此應要求業者出示原始建圖,及避免簽下二次施工同意書
資料來源:消保會、台北縣工務局、消基會、公平會

房屋出租不符合土地使用分區與建物使用執照,房東房客雙罰!!

文章引用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0110500136

家中有房子出租給房客,房客利用我們租給她的房子的一樓來開快炒店附設卡拉OK店,結果他們被罰款,然後有寄存證信函給我們說,是我們沒有告知他那邊是工業用地,不能附設卡拉OK的。每次罰單都是她們六萬,我們房東也收到六萬,目前已經累積到24萬,他們說,要我們幫他們把罰款繳掉他們才肯搬走,我們也說願意把房子押金一萬還給她請他們離開,但他們堅持不肯,要我們幫他們繳罰款,不然他們就繼續營業,雙方就繼續收罰單,他還說他女兒是律師,要玩大家來玩,請問我們該怎麼處理?聽到我爸媽最近為這個事情在煩惱,讓我都很難過,24萬我爸爸要賺半年才賺得到耶!他們怎麼可以這樣無賴。請大家幫幫我。
  • 2010-11-05 10:13:26 補充TO阿德
    因為在他被開罰時我們有告知他不要再營業,他們們說他們已經跟地方人士講好,我們就想說,那你們說好就好,想不到罰單還一直來,他們更死皮賴帳,這部分我今晚回家再看看契約書是如何記載的。
  • 2010-11-05 16:44:05 補充TO阿德、青玉
    房屋契約書目前我看了一下,是有記載到"乙方不得將房屋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
    可是在勾選房屋使用用途的地方住家與營業都沒有勾選
    因為我們在收到縣政府寄來的文件時,就有跟承租人說請他們立即做改善,但他們說明他們已經與縣政府人員溝通過,已經沒有問題了,我們就想說,那你們說沒有問題那就OK,也就沒有繼續追查,想不到後來罰單陸續寄來,
  • 2010-11-05 16:45:54 補充他們更寄出存證信函指出:在簽立房屋契約書時,我們並無告知乙種工業區不能經營歡唱業務,因而造成他們罰款六萬元,含本來房屋押金九萬元整,聲明99年11月起由房租中扣除至清償為止。本房屋租賃契約,至一百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既經法院公證,期間針對汐止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案件,所產生之罰款,應由所有權人一併吸收本案呈士林地方法院公證處。
    我回覆:
    三、依本件房屋租任契約書第七條規定,乙方違反約定方法使用房屋,或拖欠租兩個月以上,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支付者,並應於延遲給付逾二個月,經甲方催告限期繳納仍不支付時,不貸期限屆滿,甲方得提前終止租約,又一公證書第1頁第3段明載,承租人於給付租金,如不履行時應強制執行
  • 2010-11-05 16:46:03 補充四、按[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無約定方法,應以依租賃物之性質而定之]又[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逾期限內不為之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再[承租人因自己之事由,至不能為租賃物全部或一部之使用收益者,不得免其支付租金之義務]民法第438條第1項第440條第1項及441條分別定有明文,依上法律規定,台端應依承租土地,使用分區之性質使用租賃物,台端竟在承租土地上開設[歡唱]視聽歌唱業,違反都市計畫法而受懲處罰金,非可歸責於本人,及不得免除支付租金之義務,如台端支付租金遲延,自得依法催告終止租約,並依法院公證主旨聲請強制執行。
  • 2010-11-05 16:46:25 補充另外他們又回覆存證信函:
    有關台端陳稱,本人因違反法令規定受逞罰款,非可歸責台端一辭,按契約訂立雙方應盡誠實告知義務,而台端為自身利益,竟未善盡告知義務,誘使本人承租該屋致違法經營,於情於理於法,如此推諉責任說辭,企圖撇清責人歸屬,實在使人不敢苟同;為證明.........(以下為一些證明)

    總之他們目前一直緊咬著:我們並未告知他此地為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不得違法經營視聽歡唱營業字樣

    他現在叫我們先將六萬塊給他,讓他們去繳罰單,而且還說要我們先將房屋押金九萬元先還給他們,可是他們又還沒歇業,還是持續營業,我們怎麼可能把押金還給他呢?這樣對我們一點保障都沒有,請各位告訴我該如何處理?感謝!
  • 2010-11-05 16:49:14 補充不知道你們是否有MSN或即時通可以供我詢問,因為我真的很急,麻煩了~
  • 2010-11-06 16:13:02 補充TO青玉
    只是快炒小吃也要辦營利登記嗎?
    有沒有那種不辦也可以營業的?很怕他到時候拿這方面的條文來壓我們之類的~
    她本來是快炒小吃,後來才慢慢演進成有附設卡拉OK~
  • 2010-11-06 19:05:55 補充TO青玉
    我剛剛上財政部查詢
    他們有登記"XX小吃店(附設投幣式卡拉OK)"
    營業項目:視唱中心(KTV)
    怎麼辦?
    那這樣為何政府還會開罰????

最佳解答

  • 發問者自選
回答者:青玉( 大師 1 級 )
代表知識團:藍海磯崎知識團
擅長領域:生活法律 | 影像設備
回答時間:2010-11-05 13:21:17
[ 檢舉 ]

您好:
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利用所承租之房屋開設快炒店附設卡拉OK;在租賃期間房屋屬於承租人的生活空間,承租人應依約來使用並且善盡保管的義務;房東只是將房屋租賃給承租人使用,除非契約另有約定,否則並無法去規範承租人對房屋之使用收益。
承租人因為將房屋違反使用並且遭到執法單位查獲,而且承租人與房東都遭到相關單位處以罰金之懲罰;若是當初契約並未約定房屋出租給承租人是營業用途,房東可以依照民法第438條規定以存證信函通知承租人,並且要求限期改善,否則可以終止契約。
對於承租人所提出房東必須負擔罰金之要求,可以不用去理會;因為承租人在承租的房屋開設店面,並未依法申請營業登記,屬於非法營業。已經明顯違法民法第438條之規定,房東有權要求終止契約,並且要求承租人限期返還房屋。
一般房屋租賃要避免這種情況發生,除了必須慎選房客之外;房東可以依照民法第432條規定在租賃契約中另行約定相關條款,當承租人違反相關規定時,房東就可以依照民法第438條規定終止契約。
若是承租人不理會房東之要求,並且執意要求房東負擔罰金,可以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假如調解不成立,最終就是到法院提出相關訴訟,並由法官來判定孰是孰非。
租賃相關法規、資料查詢與諮詢,可以參考↓
參考法規
民法
432條 承租人之保管義務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
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
438 承租人使用收益租賃物之方法及違反之效果
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租賃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之。
承租人違反前項之規定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經出租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參考資料 崔媽媽基金會+法律+青玉
  • 2010-11-05 18:26:25 補充1.承租人承租房屋若是經營政府單位核准之事業,應無所謂遭取締罰款之情況發生。
    照此情況應屬承租人非法營業,房東就可依照民法第438條規定終止契約,並且無須理會承租人所提出之要求。
    2.契約中並無約定承租人承租租賃務物之用途,一般若無說明是以住家為準;而且承租人在與房東簽訂契約時,並無說明要開設營利事業。假如承租人是以合法方式申請營利登記,主管單位應該會以開設營利事業所在地不符合規定為由,駁回承租人之申請。
    承租人擅自於租賃的房屋或是土地,經營未經政府核可之營利事業,遭到取締與罰金並且連帶造成房東之損失,房東可以依法終止契約並且要求相關之賠償。
  • 2010-11-05 18:37:25 補充租賃糾紛之解決,最初就是道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當調解不成立時,就是到法院提出相關的時是訴訟。
    承租人於存證信函說說房東未盡告知之義務,被相關單位罰款,要求賠償;在法理上承租人於租賃物經營事業,應按相關法規辦理合法登記;本身既然是違法事業,當遭到取締與罰款時與房東有何關係!
    『他們目前一直緊咬著:我們並未告知他此地為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不得違法經營視聽歡唱營業。』
    試問:
    若是他們有經合法程序申請營業登記,政府單位核准營業,會有這些問題嗎?
    若是承租人本身未依規定私自營業,其本身所衍生之罰款與相關損失,與房東無關。
  • 2010-11-05 18:47:41 補充總歸一句:
    以上情況,房東雖未盡告知之義務,但是提供租賃物給承租人時,契約中並未約定是屬住家(自用)或是營業之用;承租人將租賃物作為營業場所,卻未按政府規定辦理合法登記,已經違反法律相關之規定,相關的損失除了本身自行要負責外,租賃物所有人有連帶損失時,也一併要負責。
  • 2010-11-06 21:52:33 補充建議您可以發函或是跑一趟縣(市)政府工商課與相關主管單位,一般按規定申請營業登記,必須送交建物執照與使用分區證明才可以辦理。
    這個糾紛一直拖下去,對房東會比較吃虧,最好盡快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有關法規、資料查詢與諮詢,可以洽詢↓
    崔媽媽基金會 http://www.tmm.org.tw/tindex.html